(2016)渝0106民初1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舒长明与重庆舜得科技有限公司、项江凤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长明,项建,陈兰,项江凤,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舜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784号原告:舒长明,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麒,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重庆无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建,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兰,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项江凤,女,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地重庆市钢梁区工业园区蒲吕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56009517。法定代表人:陈劲松,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明,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舜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钢梁区钢梁工业园区龙安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6L046M。法定代表人:黄祖根,重庆舜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长明与被告项建、陈兰、项江凤、重庆舜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舒长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长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舒长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实现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徐宁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