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启光与陈建军、陈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光,陈建军,陈建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287号原告:王启光。被告:陈建军,女,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新沂市新安街道怡景雅居南门西侧建军劳保用品门市。被告:陈建平,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新沂市新安街道现代商城劳保用品门市。原告王启光与被告陈建军、陈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启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光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启光负担。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