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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恢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建林与上海民富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一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林,周一平,上海民富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恢60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林,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郭振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平,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民富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蔡莉。委托代理人曹继铃。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481号朱建林申请执行周一平、上海民富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3560.1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 康审判员 顾文洁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