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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寿伟申请执行张龙芬、张振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寿伟,张龙芬,张振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朱寿伟,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张龙芬,女,汉族,1953年7月14日生,住云南省双柏县。被执行人:张振南,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生,住云南省双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寿伟与被执行人张龙芬、张振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