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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1881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陈永丽,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杨华平,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红军、陈永丽、杨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