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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广德县杨滩馨雨纸箱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广德县杨滩馨雨纸箱厂,龚发庭,广德县永胜木竹有限公司,龚万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089号申请人: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经三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叶小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滨滨,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广德县杨滩馨雨纸箱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杨滩乡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龚发庭,厂长。被申请人:龚发庭,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申请人:广德县永胜木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杨滩乡三合村塘辛村民组。法定代表人:宫德发。被申请人:龚万爱,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德县杨滩馨雨纸箱��、龚发庭、广德县永胜木竹有限公司、龚万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德县杨滩馨雨纸箱厂、龚发庭、广德县永胜木竹有限公司、龚万爱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捷达轿车(车牌号:皖B×××××、皖B×××××、皖B×××××、皖B×××××)四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德县杨滩馨雨纸箱厂、龚发庭、广德县永胜木竹有限公司、龚万爱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案件申请费1770元,暂由被申请人广德县杨滩馨雨纸箱厂、龚发庭、广德县永胜木竹有限公司、龚万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