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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婷与万刚平、周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803执1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婷,万刚平,周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杨婷,女。被执行人万刚平,男。被执行人周薇,女。申请执行人杨婷与被执行人万刚平、周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9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万刚平、周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万刚平持有的在江西鼎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和万刚平持有的在江西鼎益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阳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洁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