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冉建华申请执行赵媛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建华,赵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21号申请执行人冉建华,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赵媛,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冉建华申请执行赵媛离婚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媛将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