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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华申请执行张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张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赵华,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被执行人张显强,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本院在执行赵华申请执行张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华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倩影审 判 员  张延恒代理审判员  郑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相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