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华申请执行张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张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赵华,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被执行人张显强,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本院在执行赵华申请执行张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华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倩影审 判 员 张延恒代理审判员 郑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相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