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建智、颜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智,颜琳,洪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智,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颜琳,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龙海市,现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洪伟鹏(系颜琳的丈夫),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龙海市,现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智与被执行人颜琳、洪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