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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赵某某偿还借款70500元,并承担诉讼费7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某某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324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