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赵某某偿还借款70500元,并承担诉讼费7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某某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324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