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秦岭旅行社诉被告北京盛唐弘悦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岭旅行社,北京盛唐弘悦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97号原告:西安秦岭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邢建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科,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盛唐弘悦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丽丽,公司经理。原告西安秦岭旅行社诉被告北京盛唐弘悦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西安秦岭旅行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秦岭旅行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秦岭旅行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安秦岭旅行社负担。审 判 长 朱 漪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