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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曾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17408574139。法定代表人:李振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曾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