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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峙丹与邢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峙丹,邢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峙丹,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邢顺民,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峙丹与被执行人邢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诗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