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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立冰、沈庆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立冰,沈庆华,岳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崔立冰,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沈庆华,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岳秀珍,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系被告沈庆华之妻,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