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鹏勤与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李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勤,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李斐,冯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514号原告陈鹏勤,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斐,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冯雪杰,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陈鹏勤诉被告南阳金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李斐、冯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鹏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