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0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许小征企��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许小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008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来,董事长。委托��理人:韦林、刘元军,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东路1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许小征,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小征,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小征、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俩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俩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现已停业,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虽已查封许小征名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路489号1-2407室的房地产、位于苏州市姑��区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707室的房地产、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166号2幢4203室的房地产、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名城花园27幢05室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均设有抵押权且本院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故本院目前均无法处置。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俩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申请执行人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许小征、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较多,均未有效执结。许小征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2014)相执字第2182号、2185号案件执行中均被处以过司法拘留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