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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王云甫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王云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云甫,男性,住榆树市刘家镇黄家村3组。本院在执行王云甫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