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王云甫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王云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云甫,男性,住榆树市刘家镇黄家村3组。本院在执行王云甫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