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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姚雪梅与重庆市南川区新金都广告公司中国平安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雪梅,何大可,重庆市南川区新金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平安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61号原告姚雪梅,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何大可,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新金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新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大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雪梅诉被告何大可、重庆市南川区新金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雪梅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平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姚雪梅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