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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金城与赵慕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城,赵慕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637号原告:贾金城,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老街基乡福丰村。被告:赵慕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老街基乡福丰村。原告贾金城与被告赵慕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贾金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城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金城负担。审 判 长  杨淑青审 判 员  张新春人民陪审员  徐贵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笑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