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金城与赵慕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城,赵慕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637号原告:贾金城,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老街基乡福丰村。被告:赵慕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老街基乡福丰村。原告贾金城与被告赵慕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贾金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城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金城负担。审 判 长 杨淑青审 判 员 张新春人民陪审员 徐贵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笑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