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执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2859龚辉与李松林、陈冬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辉,李松林,陈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2859号申请执行人:龚辉,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李松林,男,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陈冬生,男,1964年11月19日生,黑龙江省佳格达奇区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龚辉与被执行人李松林、陈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门开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冬生对前述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松林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4元。两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24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冬生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号汽车1辆,并于2017年3月28日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被本院拍卖。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冬生、李松林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冬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68.13元;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冬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87.19元,前述钱款均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于2017年4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松林所有的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高桥村30组的农村住宅1幢,并向该房屋租赁者王建华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其房屋租金,直至扣满为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松林、陈冬生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执行中,除已被拍卖的车辆、扣划的钱款及扣留的房屋租金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