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启志与梁仕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启志,梁仕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590号原告:江启志,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梁仕绍,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江启志与被告梁仕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江启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启志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启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江启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