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华爱印铁制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华爱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天津华爱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泽酩,张秀祯,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5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主要负责人:刘连旺,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华爱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宝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华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宝源路25号。法定代表人:窦双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酩,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泽酩,男,汉族,1994年1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张秀祯,女,汉族,1939年12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2009年12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法定监护人:刘某(系李某母亲),汉族,1986年3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爱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天津华爱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泽酩、张秀祯、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