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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中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68号罪犯姚中民,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营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姚中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2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三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民事赔偿部分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1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9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4月21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1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姚中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2016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一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姚中民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中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中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