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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世忠与杨勋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忠,杨勋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918号原告:吴世忠,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勋伦,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吴世忠与杨勋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世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