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世忠与杨勋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忠,杨勋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918号原告:吴世忠,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勋伦,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吴世忠与杨勋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世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