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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鲁连与马红雨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连,马红雨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34号原告鲁连,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马红雨,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连与被告马红雨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鲁连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鲁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连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鲁连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