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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雪峰、唐利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峰,唐利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7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雪峰,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唐利艳,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吴茂湖、朱秀秀,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雪峰、唐利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雪峰、被告人唐利艳及其辩护人吴茂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金雪峰、唐利艳在义乌市城西街道七一村明阳宾馆后排,租用二层房屋开设温馨阁按摩店,容留违法行为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台费。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杨某(已行政处罚)与吴某(已行政处罚)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在店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同年12月29日23时许,刘某(已行政处罚)与吴某以人民币100的价格在店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雪峰、唐利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刘某、杨某、付某、翁某、何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红包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金雪峰、唐利艳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雪峰、唐利艳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唐利艳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雪峰、唐利艳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茂湖提出被告人唐利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雪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利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