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如通(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天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通(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天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誉腾胜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胡雅奇,曹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91号申请人:如通(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5单元-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0947647R。法定代表人王峰。被申请人:北京天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7层710、711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誉腾胜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2层202-1-B。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2层202-2-C。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7层702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君。被申请人: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泥湾5号海淀文化艺术中心地下一层、二层202号、三层。法定代表人曹岚。被申请人:胡雅奇,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曹岚,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339271.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为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胡雅奇、曹岚银行存款31339271.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誉腾胜年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天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