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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岳云仲与田立喜、青岛德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云仲,田立喜,青岛德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566号原告:岳云仲,男,汉族,住四川省被告:田立喜,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德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志辉,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云仲与被告田立喜、青岛德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云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