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士强与山东省人人乐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强,山东省人人乐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802号原告:王士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山东省人人乐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曲保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森,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亮,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强诉被告山东省人人乐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士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王士强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