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赵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赵学林,洛阳锦悦酒业有限公司,刑红卫,刘秋霞,洛阳骏德酒业有限公司,张建立,路晓芳,洛阳禾嘉商贸有限公司,张晓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36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97号。负责人:杨保太,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赵学林,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申请人:洛阳锦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3号院金城宾馆南楼209。法定代表人:赵学林。被申请人:刑红卫,男,汉族,1961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刘秋霞,女,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骏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南昌路258号(滨河新村骏景天下楼下)。法定代表人:刑红卫。被申请人:张建立,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路晓芳,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洛阳禾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人民东路东段华夏御府2号楼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建立。被申请人:张晓丽(曾用名:张小丽),女,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赵学林、洛阳锦悦酒业有限公司、刑红卫、刘秋霞、洛阳骏德酒业有限公司、张建立、路晓芳、洛阳禾嘉商贸有限公司、张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学林、洛阳锦悦酒业有限公司、刑红卫、刘秋霞、洛阳骏德酒业有限公司、张建立、路晓芳、洛阳禾嘉商贸有限公司、张晓丽银行存款239.988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自有资产239.88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学林、洛阳锦悦酒业有限公司、刑红卫、刘秋霞、洛阳骏德酒业有限公司、张建立、路晓芳、洛阳禾嘉商贸有限公司、张晓丽银行存款239.988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