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初1962号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号江景大厦27层K2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张楠,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汉林,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幼琴(系李汉林之妻),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诚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幼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汉林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805元,滞纳金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汉林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武昌区长虹桥37-2号伟业佳苑小区2栋3单元15层3号房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77.55㎡。原告系武昌区长虹桥37-2号伟业佳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0元。自2010年11月18日至2012年6月30日,被告李汉林欠缴物业管理费1808.47元(77.55㎡×1.20元/月×19个月+77.55㎡×1.20元/月×13÷30)。被告李汉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顺诚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李汉林承认原告顺诚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顺诚物业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支付1805元,原告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根据个案情形,本院酌定减免被告应支付的物业服务管理费后为1444元(1805元×80%),并不予支持要求被告李汉林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汉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44元;二、驳回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汉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