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84号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063545806法定代表人:王云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峰,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59124662。法定代表人:张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来,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单位职工。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防火电缆桥架等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全部供货完毕,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现尚欠原告货款1510000元未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日,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缆桥架、插接母线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向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淄博市高新区世博国际高新医院工程提供防火电缆桥架21091米,防火电缆桥架三通四通1100个,插接母线780米,货款共计2240000元,供货至现场,结算数量依据工程量结算单为准;付款方式为全部供货完毕并检测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保证金全额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向被告进行了供货,并提交了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安邦签字认可的送货明细表三份、价格表一份、入库单二十八份,经核算,总计送货金额为2647918.39元,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1141702元,尚欠原告货款1506216.39元。对此,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来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及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入库单,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在本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后,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欠款1510000元,经核实应为1506216.39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506216.39元。二、驳回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5元,由原告山东万鑫电器有限公司承担50元,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1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