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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419号原告: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小区6-1号,组织机构代码:10578062-1。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玉梅,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建民,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回族,住邢台市桥西区。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建物业)诉被告马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霍玉梅,被告马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建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15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2,598元、违约金8,533.64元,现主张4,000元、二次加压720元、楼梯电费240元、电梯费1,623.80元,共计9,181.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居住在邢台市××西区上院小区,原告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对被告居住的上院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电梯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被告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72个月拖欠物业费2,598元、违约金8,533.64元(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现主张4,000元、二次加压720元、楼道电费240元、电梯费1,623.8元,共计9,181.8元。被告马建民辩称,我的确尚欠原告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但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我家的地下室进水了,把家具都弄坏了,所以我才没有交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原告城建物业与被告马建民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公约》。由城建物业对被告居住的上院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计算、电梯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计算,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日千分之三的比例交纳滞纳金。本案中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0.21平方米。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共拖欠物业费2,597.76元、电梯费1,623.6元。原告依据邢台市政府令2010第7号文件的规定对小区供水进行了二次加压,并按每月10元向小区业主收取二次加压费,但被告未缴纳此费用。原告还按照每年每户40元向小区业主收取楼道电费,被告亦未缴纳该费用。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共拖欠二次加压费720元、楼道电费24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电梯费1,623.6元、二次加压费720元、楼道电费240元予以支持。被告在答辩中称是因原告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拖欠物业费,考虑到城建物业对业主所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协调处理和采取补救措施,物业服务存在不完善之处,故对其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物业服务费酌定为2000元。希望城建物业在今后的服务过程中积极与业主沟通,建立良好的物业服务关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2,000元、电梯费1,623.6元、二次加压费720元、楼道电费240元,共计4,58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建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彦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良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