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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刚、李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李习兵,何成文,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409号申请人:陈刚,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李习兵,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何成文,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良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刚诉被申请人李习兵、何成文、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刚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45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湖北龙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工业园区4幢5幢厂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习兵、何成文、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刚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桑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