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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萍与杨兴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杨兴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637号原告:周萍,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霖,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姐夫,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小康,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兴芳,女,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萍与被告杨兴芳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周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周萍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张科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