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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8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卫民、杨婉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卫民,杨婉贞,鲍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8129-1号申请执行人彭卫民,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杨婉贞,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鲍仙珍,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彭卫民与杨婉贞、鲍仙珍(2016)浙0726执81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金浦引调字第00253号裁定书已于2013年0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卫民于2016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婉贞、鲍仙珍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婉贞名下浙G×××××号小型汽车,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强制处置,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6执8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川代审判员 陈 湧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傅炜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