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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开安与龚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安,龚超,枣庄市永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5号原告:李开安,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泉兴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家访,枣庄市中鑫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超,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枣庄市永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鑫昌组团二层营业房东数第六套营业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开安与被告龚超、第三人枣庄市永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