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惠娟与郭西辉、郭虹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娟,郭西辉,郭虹慧,郭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吴惠娟。被执行人郭西辉。被执行人郭虹慧。被执行人郭邦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惠娟与被执行人郭西辉、郭虹慧、郭邦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民终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