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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6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林燕英与郑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英,郑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539号原告:林燕英,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玉兰,女,汉族,。原告林燕英诉被告郑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林燕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燕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超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