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6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林燕英与郑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英,郑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539号原告:林燕英,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玉兰,女,汉族,。原告林燕英诉被告郑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林燕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燕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超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