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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朱文保与王波、张书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保,王波,张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865号原告:朱文保,男,194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波,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书勤,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保与被告王波、张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波、张书勤共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镇汴水苑小区12套房产。案外人朱某、李某自愿提供其共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南关民用煤公司宿舍(灵房字第A04-3***号)房产、位于灵璧县灵城栖凤苑23栋23幢204室(灵房字第232001403***号)房产,苏某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灵城西关宿泗路南侧403室(灵房字第E18-2***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波、张书勤共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镇汴水苑小区房产12套(房产证号为:232001512***、232001512***、232001512***、232001512***、232002512***、232002512***、232002512***、232002512***、232002512***、232001512***-1、232001512***-2、23200163***)。二、查封朱某、李某共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南关民用煤公司宿舍(灵房字第A04-3***号)房产一处、位于灵璧县灵城栖凤苑23栋23幢204室(灵房字第232001403***号)房产一处。三、查封苏洪所有的位于灵城西关宿泗路南侧403室(灵房字第E18-2***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刘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