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453兴化市垛田镇张皮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永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刚,兴化市垛田镇张皮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刚,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华,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满,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垛田镇张皮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张皮村。法定代表人:赵传彪,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爱来,兴化市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永刚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垛田镇张皮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永刚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永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家太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宗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