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吕有文与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有文,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初28号原告吕有文,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和顺县。被告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66号。原告吕有文不服被告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登记行为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告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有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有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有文负担。审判长 苗夺刚审判员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梦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