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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龚美行、向丽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龚美行,向丽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282号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姜哲镐,总裁。被告:龚美行,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被告:向丽娟,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美行、向丽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龙吉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