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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与郝玉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郝玉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991号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牟法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郝玉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玉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婧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健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