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与郝玉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郝玉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991号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牟法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郝玉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玉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阳光粉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婧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健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