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春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张春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472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辽宁省大连普湾广场一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张春鹏,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春鹏为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辽0214行审18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该土地暂不具备拆迁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行审18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洪新执行员 徐 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