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晔与被告张晓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晔,张晓东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10471号原告王晔,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牛春玲,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晓东,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王晔与被告张晓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晔委托代理人牛春玲,被告张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晔诉称,原、被告是上下楼关系,原告家是一楼,被告是二楼。2016年6月11日原告家安装卫浴时发现二楼的空调外机5匹的挂到原告家外墙上面,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找到楼管员协调,理由是,我们小区有专门放空调外机的露台,已经被被告封上。第二,安装空调外机应该本着自己家外墙地方,不能影响到其他家的地方。经过几次协商未果,原告找到物业办刘经理、王经理协调,从6月份协调到8月30日,协商未果。9月份与原告找到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于9月6日上门协调,原告也到被告家一起研究此事,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更换空调外机安装位置或者拆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晓东辩称,我现在空调安装的位置是打承重的两个点,是楼上楼下中间的玉石板,我有权在那打眼。原告说影响采光,那个位置不在窗户,采光这个理由站不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房屋地址分别为沈阳市铁西区xxx及沈阳市铁西区xxx,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被告将自家中央空调外机悬挂于楼体北外墙,位置偏下,该空调外机下缘与一楼北卧室及厅的北窗口上沿呈水平线。另查明,2017年3月16日下午,办案人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勘查,在场人员包括原、被告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协商将涉案空调外机挪位,但因该空调外机为中央空调配备,明显重于普通空调外机,楼体外墙未找到适合的可有效承重位置,因此挪位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再查明,涉案楼体设计有露台,原告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均称被告曾将其空调外机放置于露台,后被告将露台封闭,将空调外机悬挂在楼体外墙、空调外机下沿与一楼窗口上沿呈水平线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本案中,被告将空调外机悬挂的位置已经超出了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已经超出了其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范围,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且,虽然原告未提供关于该建筑外墙设计标准的相关证据,但结合该楼体已设计了露台可用于放置空调外机,以及涉案中央空调外机的挪位问题经多次协商均未协商一致、楼体外墙面未找到可有效承重部位等事实,应认定该空调外机悬挂于该楼体外墙不符合该建筑外墙设计标准或者超出其承载能力。综上,对原告请求被告将空调外机拆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将其悬挂于沈阳市铁西区xxx北外墙的空调外机拆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晓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薇审 判 员 张 楠人民陪审员 刘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凯英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