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秦九祥、殷彩军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九祥,殷彩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刑初55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九祥,绰号“秦四”,男,1967年12月21日生于山西省怀仁县。曾于2016年3月28日因吸毒被怀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被告人殷彩军,绰号“二亮”,男,1983年7月12日生于山西省怀仁县。曾于2010年8月22日因吸毒被怀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5月31日因吸毒被怀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九祥、殷彩军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喜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九祥、殷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秦九祥伙同被告人殷彩军于2016年12月29日窜至怀仁县万达商场一层卖鞋处,由被告人秦九祥将被害人吴某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金色BIFER手机扒窃走,并将该手机传递给被告人殷彩军隐藏。经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280元人民币。2、被告人秦九祥于2016年12月29日窜至怀仁县宏亮商场门口,扒窃了一部白色三星直板智能手机。经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150元人民币。3、被告人秦九祥于2016年12月25日窜至怀仁县狗市,扒窃了一部白色TCL直板智能手机,然后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附近卖菜的一中年男子。经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2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九祥、殷彩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吴某某、任某、仇某某的陈述材料,证人刘国明的证言材料,辩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九祥、殷彩军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进行扒窃活动,其行为均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九祥、殷彩军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九祥、殷彩军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九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殷彩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九祥的刑期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被告人殷彩军的刑期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XX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