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万巨刚与齐大伟、王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巨刚,齐大伟,王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011号原告:万巨刚,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工人。被告:齐大伟,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树伟,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巨刚与被告齐大伟、王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万巨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巨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万巨刚承担。审 判 员 张贵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丽群书 记 员 初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