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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坚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55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坚,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浙030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底,被告人李坚在温州市龙湾区中河路206号经营“枕边有戏”成人用品店,并销售来源不明的各类性保健食品。同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该成人用品店抓获李坚并当场查扣“VIGOR”6瓶(每瓶10粒)、“特效百分百”9盒(每盒1粒)、“每粒坚”7盒(每盒1粒)、“纯爷们”5瓶(每瓶8粒)、“蚁力神”1瓶(每瓶10粒)、“超级伟哥”4盒(每盒1粒),“西洋参虫草片”3盒(每盒1粒)。经鉴定,上述“VIGOR”、“每粒坚”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纯爷们”、“特效百分百”中检测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李坚上诉称,其眼睛看不见,生活不能自理,请求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经原审出示、质证的被告人李坚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质数量说明、检测报告、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坚销售来源不明的涉案性保健食品,应当明知该食品含有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判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已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坚请求从轻改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雁审 判 员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姿 关注公众号“”